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关于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共同财产,婚姻法修正案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婚姻法修正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能归一方的财产, 如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约定财产,婚姻法修正案规定:
  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