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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自动“充公”
2011-03-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以前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已不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情形: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有对方在婚后对其投入了劳动或者投资,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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