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具体范畴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婚后所得的财产”是一个广泛而抽象的概念,无法列举馨尽,婚姻法第17条在具体列举规定了几种一般生活上常见且重要的财产之后,又为免挂一漏万,同时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对这一概括性规定进行解释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所谓“财产”不等于物,也不限于财产所有权,而是指所有的财产权。因此,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仅局限于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

  其次,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权,除了依其性质(如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归夫妻一方享有之外,均应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凡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中没有确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夫妻一方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依法原则上应当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三,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个人财产权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利息,就应归夫妻双方所有,而不是归原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再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