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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鉴定
2011-03-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分割首先是要分清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构成对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是要划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对夫妻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主要设立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但在列举法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方面存在不足,对一些新型的财产类型应属何种性质未作规定,如工人买断工龄所得、保险金的取得、以及福利彩票的资金等。

  1、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即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也包括津贴、福利等,实践中分割财产时也包括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以人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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