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就计划着买房,但很多人对于房产权属却并不明确,以下利用一个小案例具体说明婚前买房的权属关系:
案例:
小王与小李正在做婚前筹备,小王与小李共同支付首付款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在过户时,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名为小王,那么在小王与小李领取结婚证后,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么?如果小王与小李离婚,该房屋应如何处理?小李应如何保护自己呢?
分析:
首先,应明确房屋的归属。
依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因此依据上述两条,上述案例中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王的名字,那该房屋是属于小王的财产。
其次,应明确即使小王与小李结婚,该房产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乙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中小王与小李买房是在领结婚证之前的行为,签订的《买卖合同》日期早于领结婚证的日期,那是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的,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分析在小王与小李离婚时对于该房屋,小李应怎样保护自己分以下几种情况。
1、因该案例中房屋是按揭贷款买房,贷款部分是在小王与小李婚姻存续期间履行的还款义务,那小李可以向小王主张补偿,补偿其在婚姻期间对于该房屋的还款。
2、如果小李可以证明在买房时自己也进行了出资,那可以据此向小王主张返还。
3、如果小王与小李在购买该房屋时自行约定了对于该房屋的处分的协议(并且最好经过公证),该协议对于小王与小李内部对于房产的处理是有效力的,可以按照当时协议约定的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小王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小李只能依据协议向小王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