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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虚假债务”蔚然成风 法律惩罚治不正风气
2011-01-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所谓离婚中的“虚拟债务”,就是一些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的目的。近年来,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或诉中制造假借据,形成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不仅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公正处理,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案情

  2010年6月,居民杨兰芳起诉与丈夫张庭离婚,张庭同意杨兰芳的离婚请求,但要求杨兰芳分摊或者从共同财产中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50000元。杨兰芳一听就蒙了,因为她从来没听说过有50000元的共同债务,因此坚决不同意分摊债务或从共同财产中扣除。虽经法官多次做工作,但二人终究没有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同年11月,法院依法仅对解除婚姻关系和分割财产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对张庭所称的债务没做处理。

  那么张庭所称50000元债务到底是否存在?如果在他与杨兰芳共同生活中确实没有借过这笔债务,有可能就是在离婚过程中张庭虚拟的一笔债务。法官告诉记者,所谓离婚中的“虚拟债务”,就是一些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的目的。

  离婚夫妻“虚假债务”蔚然成风

  记者从济南两级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或诉中制造假借据,形成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不仅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公正处理,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记者了解到,在“虚拟债务”诉讼中,造假一方倚仗的是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共同债务的,应该共同偿还。为什么造假者能轻易得逞?有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滞后、冲突、不衔接,是令造假者有机可乘的主要原因。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中“债权”是指客观真实存在的债权,而非“虚假债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如此一来,造假的“债权人”就能以原告身份单独起诉夫妻中的造假者欠款,而对方也全部承认,没有了夫妻另一方来“捣乱”,“虚拟债务”诉讼也就能够顺利完成。

  造假者钻了法律的空子,不必担心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合理合法地拿到了欠款纠纷的判决书、调解书,即“欠债证据”。而其下一步,就是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突然亮出这份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以使法院最终将“虚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达到让夫妻另一方多背债、少分财产的目的。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法官解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离婚过程中就发现对方伪造债务,那么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停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二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一方停靠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体现的还是公平、诚信的理念。

  虚假债务的法律制裁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要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有“虚拟债务”的现象,就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给对方。当离婚完毕之后,当事人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的,只要证据确凿,法院也要及时立案,并做出再次分割的判决。

  而“虚拟债务”的债权人,在离婚案件中充当的无非是证明人的角色,但这种好心帮忙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这里也有两种情形,一是离婚当事人以不正当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二是帮助当事人毁灭、停靠证据。这两种情形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时,要加以甄别,对于触及法律的,要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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