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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债妻还
2011-01-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夫妻一方欠下经营性债务,法院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案情】

  被告马宗纠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9年7月22日向原告蒋斌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后经原告催收,被告马宗纠未归还借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归还,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未予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未还款,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由于该借款属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为确保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由被告马宗纠、唐花琼给付原告蒋斌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2、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财产保全费1200元,共计2550元,由二被告负担。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一百二十四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因此承担还款不能的责任,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实该款是单方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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