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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讲细节 情况不同归属不一
2011-0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案中,当事人有三套房产。双方面临离婚,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了甚大的分歧。律师结合我国的法律和实践经验进行了解读.。

  案情

  张梅和侨生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张梅就辞掉工作,专职在家照料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张梅偶然发现丈夫侨生早在他们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与公司的女同事佟小姐发生了出轨行为。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侨生多次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冲动犯错。张梅原谅了丈夫。但一年后张梅再次看到丈夫的手机中出现了与第三者齐小姐互发的暧昧短信,二人又争吵起来。对于这次婚外恋,侨生不仅没有主动认错,此后还夜不归宿。   今年年初,双方协商离婚,但对于如何分割财产,张梅和侨生却产生了重大分歧,分歧主要涉及三处房产。

  第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的海淀区。这是张梅和侨生婚后全款购买的,并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了侨生的名下。侨生认为:“购买此房时我父母出资130万元,张梅的父母出资20万元,现房屋价值290万元,父母出资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我要求还清各自父母的债务后再依法分割这套房产。”张梅认可双方父母的资助行为,但不认为这些钱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当时父母出资时并没有说是借款,也从未要求偿还,因此这些钱款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这套房屋应该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套房屋位于朝阳区。这是侨生婚前贷款购买的,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该房屋也登记在了侨生的名下。侨生认为:“这套房屋虽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和贷款,可实际上是由我父母出资的,婚后也是由我父母以我的名义偿还贷款的。所以,该房屋应属于我父母的财产,我不同意分割!”而张梅认为:“此房子虽然是婚前购买的,但婚后我们双方共同还贷80余万元,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我们已经结婚5年以上,这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至少分得一半。”

  第三套房屋位于东城区。这是婚后张梅父母付全款105万元,以张梅的名义购买的,现在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也是张梅的父母。该房屋的产权证已办理完毕,登记在张梅的名下,房屋现价值近300万元。张梅认为:“该房屋由我父母全资购买且长期居住,并附条件赠与我个人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我不同意分割。”她还出示了其父母于购房当日所写的“赠与女儿张梅个人所有”的声明。侨生则认为:“这房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依法分割。对张梅所称的赠与行为,我并不知情,所以那是无效行为。105万元购房款属于借款,其余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协议离婚,今年初侨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忧心忡忡的张梅向律师求助。

  法律分析  

     为什么同是父母出资购房,可是归属却不同?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登记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某一方,对此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约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双方的,该出资归双方所有。

  3.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约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4.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受赠方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梅婚后购买第三套房屋时,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张梅个人所有,该房屋应属于张梅个人财产,该赠与行为即使当时未告知张梅的丈夫侨生,也是合法有效的,该房屋男方无权要求分割。而张梅婚后购买第一套房屋时,双方父母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赠与给某一方,也就是说,赠与时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不同 房产归属不同

  婚姻家庭法专业的钱学志律师给张梅提供了如下意见:

  侨生违背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的义务,先后两次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恋关系,存在严重婚姻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女方张梅予以酌情照顾,以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以及对善良的女方、弱者张梅的保护。

  本案中第一套房屋,是双方婚后在双方老人的资助下购买的,无贷款,为孩子上学提供方便。双方老人资助的部分款项,完全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老人对孩子的心意,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女方及孩子利益的原则依法分割。

  第二套房屋是侨生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对于还贷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套房屋是女方张梅的父母为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决定购买的,老人就只有张梅一个女儿,张梅父母决定将此房屋登记在独生女儿张梅的名下,并在购房时写下书面赠与协议,将这套房屋全部赠与爱女张梅个人所有,写下赠与书时有第三人,即开发商售楼人员进行了见证。因此,该房屋应完全属于女方张梅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第一套房屋归张梅所有,张梅支付侨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第二套房屋归男方侨生所有,侨生支付张梅相应还贷款项。第三套房屋属张梅的个人财产,归张梅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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