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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未瓜熟蒂落 离婚房产分割仍是难点
2011-0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房产分割始终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对于各类房产争议,法院的处理意见也不相同。尽管近期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表明了官方观点,但始终还没有瓜熟蒂落。

  疑问:我与老公03年1月结婚,他父母于02年就交首期买了房子,房产证是于05年才拿到手的,户主是我老公的名字,买房子的钱是老公的父母出面交的,到底谁拿多少我并不清楚,因为他爸妈说全是他们自已的钱,我老公婚前的钱全给了他的父母,那么如果离婚这处房产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吗?

  解疑:关于您的房产权属问题,同样存在争议。

  以江苏法院为例,法院目前保守的一般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夫妻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形态上的转化,故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关于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如夫妻另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以上海市为例,观点较为激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民事诉讼有风险,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离婚时涉及协议及婚前购房均是存有争议的问题,我这里只能原则性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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