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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有变化 法官支招预防纠纷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转载 法制晚报

  导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这个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 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其中,涉及的个人婚前购房归属、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夫妻间赠与房产等四大房产问题,将会对今后的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变化。

  焦点解读

  焦点一 按揭房归属

  1、现状分析 婚后拿“证”属于夫妻共有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付款买房后,如果房产证是在结婚之后拿到的,那么该房产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时,如果双方都想抢房子,则双方要竞价,谁出价高谁得,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补偿。双方也可以协商好了归一方所有。

  2、征求意见稿内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3、变化 婚前谁掏钱 离婚房就归谁

  侯法官解释,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婚前谁掏钱买的房,离婚时该房就还是谁的。

  比如,小军婚前首付80万元、贷款4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25万元,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军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小军离婚。

  按征求意见稿法院会认定房屋为小军的个人财产,婚内还贷部分由法院根据比例及增值考虑支付给妻子一定的钱款,剩余的银行贷款认定为小军的个人债务。

  侯法官认为,这一条款将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纠纷,因为“明确了产权人作为银行的债务人,另一人无责任”,既解决了贷款行向谁追债的问题,也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了不得房子的一方对房屋增值部分也能享有利益,对现实中案件办理有积极作用。

  4、法官提醒

  想分房子 结婚时要约定

  一些年轻人在结婚时,虽然男方有房子,但却只付了首付,还有大量的贷款没还,女方就会觉得,既然要一起还那么多的贷款,房子应该属于两人共有。

  对此,侯法官提示,另一方要想分得房产可以在结婚时就约定房子属于两人共有,按出资份额确定产权比例。夫妻双方可按出资份额约定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

  焦点二 父母赠房

  1、现状分析 若不明示 视为赠与双方

  因房价高、生活花销大等原因,大多数80后新婚小夫妻仅靠自己的财力根本无法买房,所以新房往往都源于父母的资助。

  同时,受“结婚要由男方买房子”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新郎的父母更是倾尽全力为儿子买房。然而,由于当初没有任何约定或公证,一旦小两口离婚,房产必然引发纠纷。

  通常情况下,男方会认为房子是父母买给自己的,所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女方则认为,既然房子是在双方婚后获赠的,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会判决婚后获赠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按照现有规定,如赠与方不说明是赠给一方还是双方,则视为赠与双方。

  2、征求意见稿意见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3、变化 无特别说明 视为赠与一方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的房屋将会被视作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该房产属于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小夫妻两个人的。

  如今父母为子女尤其是为要结婚的子女买房的非常多,法条对这种情况给予了特别考虑,作出新的规定,使财产关系得到平衡,也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

  此外,侯法官说,如果夫妻双方曾一起还贷,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还贷的份额、婚龄等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法官提醒

  房子给谁 要及时公证

  侯法官表示,如果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屋是想赠与夫妻双方的,就应该及时作出约定。而且双方最好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焦点三 赠房反悔

  1、现状分析 赠房反悔 无明确判案标准

  在实践中,经常有“赠房才结婚”的事情发生,而有的当事人口头答应了赠与房子,但没有过户,结婚后又反悔想撤销赠与,而对方又拿出赠房约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极易引发官司。

  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在判决时往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2、征求意见稿内容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3、变化 赠房可反悔 新解能支持

  房产赠与后在没过户之前可以反悔,虽然目前有的法院也是这样判的,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为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给出了明确的法条规定,使判决标准更加统一。

  4、法官提醒 防止变卦 尽快过户才踏实

  对于夫妻间赠与房产的问题,侯法官说,如果担心对方反悔,最好还是进行赠与约定的公证,并及时办理过户,毕竟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才能真正踏实了。

  焦点四 偷着卖房

  1、现状分析

  偷着卖房 一旦过户难追回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有房屋出售,如果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购买者支付的价格合理,及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也不知道该房产有其他共有人,那么法院就认为属于善意购买,不会支持另一方要追回房产的主张。

  2、征求意见稿内容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变化 仅有一套房 过户也可追回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卖掉的房屋为夫妻二人正在居住的房屋,则即使过户给了第三人,也可以追回,这在以前的规定中是没有的。此外,新的规定还提出了赔偿的概念,即在一方偷偷把房子卖掉后,对方可以向他(她)追讨损失赔偿,这种损失包括依该房屋现价所应得的那部分财产。

  4、法官提醒

  怕丢房子 得更改房屋权属

  侯法官说,新发的房产证上除了产权人外还有房屋权属一项。夫妻双方可以到房产登记部门将房屋权属从单独所有更改为共同所有,还可以约定各自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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