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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经验谈: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疑难情形(三)
2010-12-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概念――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1、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两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所用,借后确系为操作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系操作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操作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操作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当然,这在其夫妻双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一并查明和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判决书中明确离婚两方各自承担共同债务的数额,并写明两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从而达到既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减轻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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