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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欠巨款潜逃 夫妻债务妻担偿债义务
2010-12-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一方因生意原因欠下巨款,一方主张不知情是个人债务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晓明(化名)欠下生意伙伴一笔巨款后,去向不明。债权人情急之下,将晓明和其妻子何丽(化名)一同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何丽直喊冤,认为“自己对欠款一事毫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她还要替丈夫还这笔钱吗?近日,仓山区法院判令她要和丈夫一同还钱。

  家住仓山的晓明在和阿力(化名)做生意过程中,欠下对方焦炭款54.49万元。2008年8月16日,在阿力的要求下,他写下一张欠条。此后,阿力多次催款,晓明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干脆推托说自己没钱。

  眼见诉讼时效将过,阿力于今年初将晓明和其妻子何丽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庭审中,晓明一直不露面,何丽则极力推脱责任。她辩称:阿力提供的欠条上没有她的签名,她也从没听说过老公与阿力有焦炭业务往来。另外,晓明长期在外,已经有两年多没和她联系,她不清楚晓明是否欠下这笔钱。

  何丽向法院提交了所在的仓山区某村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证明晓明长期在外务工,已两年多未与家庭联系。

  仓山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何丽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不能证实该债务属晓明的个人债务,因此,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法院判令晓明限期偿还阿力54.49万元,何丽对该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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