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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买的汽车和贷款应该怎样分割
2017-06-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置了机动车。机动车的分割已经成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普遍问题。离婚诉讼中机动车的分割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机动车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共有的机动车采取什么原则和方式分割。

  认定机动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是看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动产的一种,机动车的产权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在交付以后买方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我国对特殊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由此,机动车交付在婚姻登记之前的,该机动车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机动车属于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并在婚前取得所有权的,在该机动车的所有权问题上,双方是按份共有关系,如果对机动车的分割有异议的,双方可以在离婚纠纷之外,另案处理。

  是否婚后取得机动车所确·权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机动车的购车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因为各种原因,婚后才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则机动车应视为个人财产的婚后转化形式,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机动车确属双方婚后购买,且婚后取得所有权的,则该机动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机动车,婚后才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应该予以分割。

  在机动车的分割上,原先的经验是双方对此争议较少,一般都能此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双方的协议处理即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当对折价或者咱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如果对机动车进行折价,则应按年限计算机动主的折旧情况。以上的处理依据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即“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如果夫妻共有的机动车尚有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则判决时一般应确定取得机动车的一方偿还未给付的银行贷款,并在扣除未给付贷款的基础上,对机动车的市值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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