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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多,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
2017-03-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近年来争议比较多,甚至有法官称其为国家一级错误。那么这些争议是什么,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

  1、观点一:“二十四条”存在合理性。

  社会上存在一些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如个人财产不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也会助长假离婚的现象。

  2、观点二:将一方债务一概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有很多“副作用”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这严重损害了夫妻中无辜一方的利益。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

  为防止夫妻财产对一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债务时,夫妻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借款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2)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签署书面协议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同时做好相关财产变更等手续,在债权债务发生时想方设法将该约定让债权人知晓。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不能举证证明第三方知道其财产约定而败诉,实践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全这方面的证据,比如通过口头告知、短信、电话、邮件致函或者有关合同中进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并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若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及所负,由经营一方承担,均与另一方无关,且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财产进行共同生活。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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