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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要注意的问题
2017-02-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平均分割原则

  平均分割原则是将夫妻共有财产调整分配,达到夫妻在双方取得财产的价值上完全对等或大致相当的效果。“平均分配”只是“相对平均”,很多案件在判决中并不要求财产价值“绝对平均”。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照顾子女的权益。首先,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次,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2)照顾女方的权益。因为妇女为养儿育女,操持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使得妇女离婚后生活有保障,女方应适当分多点财产,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重要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或在男女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物尽其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应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第10条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第11条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概而言之,哪方有利于财产的存续和创收,更有利发挥技术特长就考虑判该财产归其所有,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予对方补偿。这种分割原则常运用在企业股权、生产经营收益类财产的分割上。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在《财产分割意见》前言中,首次提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实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将该原则演变成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在财产分割上则体现为对过错方的少分或不分财产,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5、约定优先原则

  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有书面约定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分割财产时以约定为准,除非约定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的分割处理。

  夫妻财产分割要注意的问题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7、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8、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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