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万一离婚,这些债务你不必背
2016-12-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双方需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偿还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夫妻的个人债务,你是不必背的。

  这两者到底要怎么区分?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关键,是看该笔债务的形成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

  应从以下两点考虑:

  该笔债务的用途,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

  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在实际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注意,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

  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这种债务因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

  此时,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关于夫妻债务的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争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文绉绉看不懂?简单来说就是,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未签字一方能举证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重点是:需要拿出证据,而且口头辩解无效。

  2、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有书面约定(口头无效),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但这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往往把夫妻双方作为被告起诉。

  于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引起了不少争议。

  四、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承担作了批复: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了批复: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避免离婚时背上“莫名”的债务,应该怎样防范呢?

  律师建议:

  (1)应养成对家庭大笔开支记账的习惯,如购买、修建房屋、车辆、家具家电、因生病治疗、孩子上学费用等,记录好每一笔开支钱的来源、金额,并保存好相关发票和收据。——此记录是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重要证据。

  (2)如一方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时,要掌握相关证据。因为法律规定债务人因从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五、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涉及房产、汽车等大宗买卖交易,最好双方都在场,必要时做好公证。

  合理安排办理时间,提前预知办理流程和资料审核。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