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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卖房助儿买学区房 购置后儿媳却不认账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眼看儿子小陈在购买学区房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还面临赔偿诉讼,年过七旬的老陈夫妻俩同意将自住房屋出售帮助垫资,可等学区房购买成功之后,儿媳小李却认为公公婆婆的卖房筹资行为属于赠与,因而执意不肯归还两位老人的钱款。无奈之下,老陈夫妻俩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陈、小李返还房屋出售款154万元。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判决已经生效。

  为购学区房,七旬父母卖房垫资

  老陈夫妻俩都已年过七旬,自2009年与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买浦东新区三林路的一处住宅后,一直居住于其中。购买时房屋价格约为120万元,老陈夫妻、儿子儿媳各自出资约6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四人共同所有。4年后该房挂牌转售时,其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308万元。

  虽然价格高涨,但老陈夫妻出售这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套现,而多少带着一点无奈的成分。

  原来,2013年6月份,老两口的儿子小陈、儿媳小李为了改善女儿的上学环境,想把自己原本位于御桥路的房子卖掉,再用这些钱款购买锦绣路上的一处学区房。然而,事不遂人愿,小陈、小李在出售御桥路房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导致他们缺少资金购买锦绣路的房屋。当时,小陈、小李夫妻二人不仅购房事宜受阻,还面临赔偿诉讼。在此情况下,出售三林路房屋用于补充锦绣路房屋的购房款,便成为一条解决途径,四人商量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借资还是赠与,一家人对簿公堂

  在以308万元的价格将三林路房屋出售后,小陈、小李终于如愿购买到了锦绣路上的学区房,之后,御桥路的房屋也顺利售出。老陈夫妻原本以为,在各项手续完成之后,儿子、儿媳会将三林路房屋的一半售房款予以返还,但拖了一年多对方仍执意不还,他们于是起诉至浦东法院。

  庭审中,小陈作为被告,却站在了原告父母亲的一边,他表示同意返还154万元房款。小陈认为,两原告之所以同意出售三林路房屋,并不是出于赠与,而是因为自己在锦绣路房屋的购置过程中出现问题,为此,两被告还曾向两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这也足以证明两原告的卖房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

  儿媳小李则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初两原告和两被告出资购买三林路的房屋,目的是为了赡养双方老人,该房屋也一直由两原告居住。由于锦绣路房屋购置出现问题,原、被告协商后才共同决定出售该处房产。两原告曾承诺将该房屋赠与两被告,因而相应的售房款也属赠与,其没有义务进行返还。

  法院审理认定两原告要求还款合法有理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从本案案情来看,三林路房屋售房款直接打入了两被告的账户,用于购买锦绣路房屋,该房屋最终也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从形式上似乎符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但实际上,应根据原、被告售房用于买学区房这一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探求两原告是否确有售房出资为两被告购房的意思表示。

  根据现有情况来看,两原告虽同意将三林路房屋出售,且房款由两被告收取,但就其真实意思应为提供资金周转帮助。如果两原告欲为两被告出资购房而出售三林路房屋,那么按常理会提前安排出售,统筹考虑资金安排,而不是在出现筹资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出售。何况,两原告曾向被告转账50万元并收取借条,也可证明两原告已对两被告购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此情况下,两原告再将应属其所有的巨额房屋出售资金赠与两被告购房,显然不符合常理,故两原告要求还款合法有理。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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