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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2016-06-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日常生活中,婚约财产就是彩礼,而且很多夫妻结婚都是需要送彩礼的,但是因婚约财产发生纠纷的也是不少见的,很多时候都是去找法院解决,那么,下面就为大家推荐一篇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原告顾XX,男,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XX.

  被告董XX,女,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XX.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28800元,返还原告手链、耳环、戒指、项链(金饰价值合计11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份,原、被告经媒人XX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原、被告遂在2010年10月1日按照地方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亲朋好友。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订婚彩礼28800元;双方还一同至XX金店,由原告购买手链、耳环、戒指、项链交付被告。不久,被告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金饰等。

  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借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财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10月日

  二、婚约财产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婚约财产其实就是俗称的彩礼,很多夫妻在离婚后,都要去返还彩礼,但是实际中返还彩礼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而且返还彩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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