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离婚房产过户是否需要缴税
2016-06-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完成后,大部分人都比较关心房屋过户缴税的问题,在离婚后房屋的过户到底需不需要缴纳税费呢?下面带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在一般的房屋转让或赠与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契税、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3、关于所得税的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离婚案子中,如果涉及到将夫妻双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者是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时,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操作得当,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就可把房屋过户到另一方的名下。但是在一些特别的案件中,离婚的父母双方会把房屋过户到孩子的名下,或者是把房屋卖掉进行财产的分割,这些情况的话涉及到的相关的税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收取,例如依据(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中的相关要求,在过户到孩子的名下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契税的征收。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