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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应报告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情况
2016-06-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据宋法官了解,出于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几无例外地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制作清册,这是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行使管理权的首要事务。

  多数国家还规定,监护人须就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定期向监护监督人或监护当局报告。在通常情况下,制作财产清册均须有监护监督人或者监护官员在场,所制作的财产清册还要交到监护当局备案。

  我国目前尚未有这样的制度。宋法官表示,鉴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往往被忽视的现状,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建立起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报告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子女的离婚案件,将不得分割子女财产作为必要释明内容予以释明,并在发现子女财产后明确予以记录。

  具体可以在夫妻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开具清单,登记造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年或按季向另一方报告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情况,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则须即时告知,以便另一方进行监护监督,如不如期如实报告,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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