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夫妻离婚后是否依然可以享有房屋居住权
2016-04-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之间离婚后经常会因为房屋的居住权闹纠纷,是否离婚后就没有房屋的居住权了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夫妻离婚后是否依然可以享有房屋居住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肖女士和老梁属于再婚家庭,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肖女士嫁到老梁家后与其一起住在单位公房。2006年,老梁单位进行房改,夫妻二人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座房改房,并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老梁名下。同年9月,双方书面约定:此房产权归梁某所有,但肖女士具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2010年,肖女士和老梁离婚,但在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梁某要求肖女士迁出该房。肖女士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主的权利?

  法律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的,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归属分为:法定归属和约定归属两种形式,即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归属。本案中,肖女士和梁某采用夫妻约定来划分财产的归属。他们的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他们约定房屋产权归梁某所有,但同时约定肖女士对房屋拥有永久居住权,即可视为梁某在自己的物权权利上设定了限制,此限制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梁某对该房屋不具有完整的物权(设定限制)。肖女士依此约定拥有的合法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提醒:

  我国现行《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问题,但从法理上讲,居住权为使用权一类,可以适用“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即产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至于本案涉及的居住权问题,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所赋予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过,为防止在离婚后发生纠纷,律师还是提醒各位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尽量做到彻底分割,在离婚协议中也要明确约定各方的义务及需承担的责任。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