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2013-09-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呢?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同居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同居财产的步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居共同财产的认定】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分割同居财产的步骤】
 
  第一、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1、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2、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3、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4、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总之,同居财产按照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的原则来分割。另外,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