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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能有异议吗?
2012-03-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问:我与前夫达成了离婚协议,于去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我发现,在处理方面显失公平,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答: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 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 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是在去年4月离婚的,未超过第九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你是否能享有胜诉权,就要看你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将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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