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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妻子维权: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偿还
2011-09-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介绍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本案中的当事人唐女士十分纳闷,自己在某天上午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莫名其妙地成了法庭的被告,原告提出要求唐女士帮助前夫偿还一笔债款。

  去年年初,唐女士的前夫梁某因资金紧缺,于是向好朋友陈某求助,好友陈某居于友情的信任,慷慨地伸出援助之手,在2010年1月24日借给梁某8000元,双方约定梁某在2月3日前还清,该笔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梁某又于4月22日再次向陈某借款10000元,并约定6月1日前还清。还款时间届满后,陈某向梁某多次催还债款,不料梁某百般推托,最后竟然玩起了失踪,陈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昔日的好朋友竟然是个“老赖”,无奈之下把好友梁某及梁某的前妻唐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认为向梁某的借款时,唐女士和梁某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债妻还,天经地义,要求梁某、唐女士夫妇共同偿还自己18000元。唐女士接到了法院的传票,顿时懵了!自己现在已经属于“单身人士”了,按道理与前夫已毫无瓜葛了,怎么还要替前夫还债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梁某曾两次向陈某借款共180000元,现两次借款的还款时间届满,被告梁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该两笔借款均在梁某与唐女士登记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由被告梁某自行负担,被告唐女士无须负担。

  案例相关法规:

  1、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该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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