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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保险,单位得掏抚恤金
2011-09-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上班不到10天,尚在试用期的司机王先生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死亡。1月17日,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王先生工亡费用及抚恤金。

  2005年8月初,王先生到某驾校担任班车司机,双方约定试用期15天,试用期内工资每月1200元。2005年8月15日中午,王先生驾驶班车接学员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

  据悉,用人单位并未给王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虽然劳动仲裁认定王先生之死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补偿。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在试用期内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王先生工亡费用及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并每月支付王先生的母亲抚恤金425.22元。

  主审此案的北京一中院郝从宇法官表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工伤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这其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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