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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引发抚恤金之争
2011-09-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农民工李某因公受伤,在治疗期间,其父亲和妻子作为代表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私了协议,获得了32万元的巨额赔偿。不久,李某离开人世。由于32万元赔偿款中未明确李某父母的赔偿金额,为分割问题,公婆将儿媳告上了法庭,双方展开了一场抚恤金数额之争。

  原告李老汉今年69岁,妻子单某今年72岁。40多年前,夫妻俩收养了一个出生不久的男婴,即李某。李某长大后,夫妻俩为其办理了婚事,娶了本镇的一女子徐某为妻。不久,李某与妻子徐某生育了一女儿。李老汉看到养子与儿媳对自己不错,指望依靠养子李某为其养老送终。李某原本从事水上运输,但这几年水上运输不景气,李某看到建筑行业收入不错,便跟着一个建筑老板外出前往南京打工。然而,去年12月的一天,李某在从事高空作业时,突然坠落地面。工地老板当即将其送往南京市的一家医院抢救,虽然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未脱离病危状态。

  李老汉和李某妻子徐某得知后随即赶往南京处理李某治疗事宜。李老汉还请了村干部等20余人一同前往。建筑老板虽然是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该工程,但实际上盈亏都是建筑老板自己负责,属挂靠经营,因此,不希望将此次安全事故上报劳动监察部门,因为如上报劳动监察部门,工地会被停工整顿,甚至罚款。建筑老板遂要求和李老汉私了。李老汉与儿媳徐某见李某虽经几天抢救,但仍处于病危状态,而医院方面表示李某被抢救成功的希望已微乎其微,遂同意与建筑老板私了,并决定私了后将李某接到家乡去治疗。

  在双方的协商之下,建筑老板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32万元,协议时支付30万元,待李某去世后支付2万元。协议书中注明该32万元包括转院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所有相关人员的抚养费、护理费、亲属往来误工费、车旅费用等费用。李老汉和徐某作为李某的亲属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签订当日,李老汉请了救护车将李某从南京接回家乡医院治疗,但李某在接回的当日即因抢救无效去世。

  办理完李某的丧事后,徐某对手中的32万元赔偿款,却只字不提。李老汉遂通过他人向徐某提出分割赔偿款。徐某却表示,为办理丧事,先后已花去几万元,而且还为李某偿还了部分生前债务,以后还要负担未成年女儿的生活及上学,故不同意分割。同时表示愿意代李某尽赡养义务。

  李老汉夫妇遂聘请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将徐某告上法庭,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分割本属两原告所有的被供养人抚恤金12.5万余元。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受害人的父母和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依法请求分割赔偿款的权利,而且用人单位在对受害人的赔偿协议中也已明确,32万元赔偿款中包括被供养人的抚恤金,两原告系受害人李某生前的供养对象,且两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给付两原告供养抚恤金6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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