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第四条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
依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第四条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也就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以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