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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中奖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09-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是一名下岗女工,从1996年起,我就在家相夫教子,侍奉公婆。1998年,我丈夫范某向其做生意的姐夫借款开了一个小吃店。由于地段好,丈夫又勤劳能干,经营有方,不到两年便还清了借款

  我是一名下岗女工,从1996年起,我就在家相夫教子,侍奉公婆。1998年,我丈夫范某向其做生意的姐夫借款开了一个小吃店。由于地段好,丈夫又勤劳能干,经营有方,不到两年便还清了借款。此后丈夫迷上了买福利彩票,每期必买,梦想有一天能发大财。2001年9月,我丈夫范某买福利彩票中了50万元的大奖。当他有钱后就渐渐变了,不久就和小吃店的一女服务员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2002年3月份,他提出离婚,我同意了。经协商妥善解决了孩子的抚养和其他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50万元的中奖所得,他说没有我的份,因买彩票的钱是他经营小店赚的,小吃店的启动资金是他向他姐夫借的,而我既没投一份资金,也没出一把力,可以说跟小吃店毫无关系。总而言之一句话,他用经营小店所得买彩票中的奖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想问一问,范某的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答:张女士,你丈夫范某的说法是错误的,50万元的大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在事先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从你的来信看,你和范某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所以小吃店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某用小店的收益,也就是用你和范某的共同财产购买彩票,50万元的大奖理所当然是你和范某的共同财产。范某说50万元的大奖没你的份,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范某说你没投一分钱,也没出一把力,小店与你毫无关系,这种说法同样站不住脚。尽管小店的启动资金是范某出面借的,但作为共同债务,你同样承担了债务责任;你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小店的经营,中奖彩票也不是你买的,但你照顾儿子,侍奉公婆,主持家政,同样对家庭作出了贡献,因分工不同造成的直接收入的差异,不能成为排除你对共有财产处理权的理由。

  总之,范某用经营所得买彩票中了50万元大奖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结论确定无疑。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分割。上海法治报 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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