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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应如何分割
2011-08-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

  张连军欠王士福5万元钱,该欠款系张连军(男方)与李俊英(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连军做生意所欠。一年中王士福多次向张连军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7年春节过后,王士军又找到张连军家,张连军的妻子李俊英说自己已与张连军离婚,要钱直接去找张连军本人;王士福找到张连军,而此时张连军却出示一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张连军出具的。王士福无奈,于2007年3月将张连军与李俊英二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欠款5万元。

  审理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该债务由女方偿还,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

  说法

  债权人仍可以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曹明乐(滑县法院万古法庭副庭长):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虽然作出处理,但仅对二被告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原告同时起诉二被告是正确的。

  一方认为超出自己承担的份额时可以向对方追偿

  秦涛(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张连军偿还了该笔债务后,如果认为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基于法院的判决书起诉女方李俊英,向李俊英追偿。 共2页:

  法院的判决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

  曹从杰(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离婚案件如果有当事人申请,对该案可不公开审理,所以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是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故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是具有很好的保护意义,极大地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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