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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需满足的几个前提
2016-11-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

  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头脑清晰,意识清楚,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案例回放:

  小王母亲去世后,拿出一份母亲的自书遗嘱,字迹歪歪扭扭,但能看出来是母亲的笔迹,而且落款确实有老母亲的签字和手印。但是小王的亲哥哥却举证母亲当时脑中风,意识不清,不是老母亲自己的真实意思。经过法庭质证,确认了这个事实。最终法庭宣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2)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

  (3)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很多老人自以为房子“是自己的”,而结果却是共有的,这就导致了遗嘱内容无效。

  案例回放:

  卢女士今年70岁,老伴儿王先生两年前去世,生前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原来卢女士和老伴儿有两儿两女,但只有一个外孙对他们格外照顾,因此王先生的遗嘱内容是将自己和卢女士居住的房子留给外孙。然而这份遗嘱被判无效,因为王先生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原因: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卢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先生的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卢女士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

  (4)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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