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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问题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2016-11-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的?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有哪些呢?

  1、什么样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无效共有四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哪些问题容易导致书写遗嘱无效呢?

  (1)无落款时间。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亲笔所写,有没有日期无所谓,其实不然。首先,立遗嘱的日期属于遗嘱法定必备条款,其次,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则日期靠后的为有效遗嘱,因此,日期在遗嘱中非常重要。

  (2)打印遗嘱后签名。确实目前很多文件都是电脑编排打印签字即可生效,但在遗嘱规定中则不然,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遗嘱种类,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也争议较大,因此,建议书写或打印后抄写,才能确保遗嘱的效力。

  (3)按手印代替签名。对于有些文化程度较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可能书写遗嘱确有困难,甚至签名也很成问题,是否可以按个手印代替签名?答案是不行,因为签名也属于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代书遗嘱。

  (4)夫妻只立一份遗嘱。现实中不少当事夫妻双方由一方执笔,另一方在遗嘱上签名。但由于另一方并未“自书”,因此该遗嘱对仅签名方的效力则非常麻烦,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双方应分别订立遗嘱处分各自财产,如确由一方执笔,也应该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效力。

  (5)亲戚代书或做见证人。实践中常见的是父母请子女(继承人)代书遗嘱,或者邀请自己信任的近亲属进行见证。然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写好遗嘱自行保管。当然,很多当事人出于某些考虑,立好遗嘱会选择一个安全的地方藏匿,然而突发疾病或意外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交代遗嘱,导致也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因此,立好遗嘱后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代为保管或作为遗嘱执行人,确保得以实现。

  3、遗嘱无效后,遗产如何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由此可见,只要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相关的遗产或者未分配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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