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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 仅仅是个“新概念”?
2016-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网络科技的日渐深入人心,似乎什么都可通过网络得以实现。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事情,让神奇的网络面对它也束手无策,比如说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对于遗嘱这个概念的了解,让我们认识到了其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遗嘱必须是立遗嘱者本人单方作出的,二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律意义上严格的形式要件。

  复制品不能发生遗嘱效力

  那么什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呢?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也就是说,超出这五种法定形式外的遗嘱形式都是无效的,即使是口头遗嘱也要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更改为其他的形式。

  而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的遗嘱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态存储于网络上,存储于网络上只可能是复印件或复制品。这些复制品无法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进行签名,因而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

  即使是将亲笔签名的遗嘱上传到网上,因为上传的扫描件不是原件,无法在纠纷产生时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即如果没有原稿,则很难被认定为真实。由此看来,网络遗嘱眼下还是一个难以被司法界认可的概念。

  网络遗嘱保存便捷

  网络遗嘱不能起到真正的遗嘱的效力,为何这个概念会在近年频频出现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网络媒介对于遗嘱保存有一定时效性、安全性。因为传统的遗嘱多为手写的方式,而又只能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那么在立遗嘱到遗嘱人死亡的过程中,遗嘱可能因为保管不善或人为损毁而发生丢失和损坏。

  二是网络媒介对于遗嘱保存有一定便捷性、经济性。现有网络技术普及,普通人即可掌握扫描和上传技术,若这种形式的遗嘱真的能发生效力,那么相比公证等方式更为经济、便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及时进行遗嘱的修正和重新上传。

  网络遗嘱存在现实价值

  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网络遗嘱还不能作为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但这种概念的产生所引发的讨论和思考却并非没有现实价值。一种很有现实意义的论点认为,实体财产的网络遗嘱如果能够引入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参与,所遇到的问题便可得到化解。比如公证机构和网络企业合作,要求立遗嘱人本人必须到公证处申领网络遗嘱账号等等。

  网络遗嘱的产生反映出社会新形势下,人们对于自身财产处分的高度自治愿望,希望更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去行使自身的财产处置权利,是一种值得鼓励的现象。而现有的法律则亟待根据现实状况进行新的调整和应对,比如完善现有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立法。同时,网络安全性的完善与网络存储方式的拓展,也为网络遗嘱未来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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