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不规范太随意,遗嘱无效
2016-04-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作为处理遗产的书面资料,必须明确具体,让人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不会出现歧义。如果一份遗嘱内容模糊,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不明确,则为无效遗嘱。
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的严先生遗嘱纠纷案中,该遗嘱就因此无效。严先生与结发妻子领养了一个儿子严某。在妻子早逝后,严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又与周女士结婚。后来周女士年事已高,无法照顾严先生,严先生与养子媳妇关系又不好,他就自己去了养老院。
严先生去世后,其养子严某持“遗嘱”诉至法院。该遗嘱中称:“我名下房产系我一人所有,在我死后由周女士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其处分应由严。”遗嘱最上方有严先生的签字,但没有日期。
严某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但周女士认为严先生的晚年生活是由她照料的,养子严某从未管过,二人也早已断绝父子关系,严先生不可能给严某写遗嘱。而且该遗嘱书写不明确,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日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由严先生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很随意,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由严某和周女士二人某分该房产。
法官说法
孟法官认为,遗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此案中,虽名为“遗嘱”,但其内容不明确,在指定继承人时,仅写了一个姓氏“严”,没有指名遗产归属的具体人。该遗嘱虽有签名,但在上方,也没有年月日。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法院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