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老婆遗产 被要求承担丈母娘丧葬费
导读:张老伯的妻子陈老太去世后,丈母娘也于1年后归天。但当张老伯凭妻子遗嘱欲继承妻子遗产时,却遭到小舅子的反对,并要求其承担其丈母娘的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由于陈老太先于丈母娘死亡的因素,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老太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元、国债2.4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归张老伯所有的一审判决。
案情
现年70有余的张老伯与陈老太是夫妻关系。早于1976年登记结婚。不幸的的,婚后生育1子却先于他们死亡。夫妻俩相濡以沫,恩爱有加。特别是陈老太更是把张老伯看作生命中的唯一。眼见身体一天天衰弱,陈老太写下遗嘱,载明:“我死后,我的一切属于老公张老伯,任何人不能分。”然而,命运却总是捉弄有情人。2005年3月,陈老太一病不起,撒手归天。2006年,陈老太的母亲,即张老伯的丈母娘也仙逝九天。然而,张老伯虽手持遗嘱,但囿于当初家庭财产均有陈老太保管,即现在银行的存款和国债等数余元均在陈老太的名下,因此一时间难以有效继承。更为要命的是,陈老太的弟弟陈老伯则坚决不同意张老伯的遗嘱继承。陈老伯称,母亲病重时,自己承担了很多费用,但张老伯只支出了1000元。故不同意诉讼请求,要求从陈老太的遗产中拿出部分承担母亲生前的丧葬费等费用。同时,对遗嘱的真伪产生怀疑。
在法庭审理中,张老伯申请对妻子陈老太的遗嘱进行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送检《遗嘱》上的“陈××”签名字迹与陈××样本字迹系同一人所写。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陈老太生前所立遗嘱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对于陈老太所留遗产,应按其遗嘱处理。本案所涉存款、国债产生于陈老太与张老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钱款的一半归张老伯享有。剩余部分属陈老太遗产,由张老伯继承。因陈老太先于其母亲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止于死亡,故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亦止于死亡。在无证据表示陈老太生前就将来母亲的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与陈老伯达成分担协议的情况下,陈老伯要求从陈老太遗产中分担母亲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