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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
2016-11-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照此规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公民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应违反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能划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那么那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父母先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作为代位继承人,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

  特别提示:

  胎儿不具有遗产继承权,不属于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 ,一般分三种情况:

  1、胎儿出生后正常存活的 ,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

  2、如果胎儿出生后存活后来死亡的 ,为胎儿保留的份额 ,由其继承人 (即母亲 )继承;

  3、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 ,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即应当由原被继承的继承人再次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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