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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一定没有遗产份额吗?
2016-01-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朝阳区检察院接待了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中学生小王,他就一件遗产继承案来向该院民行部门进行法律咨询。

  原来小王兄弟三人,其父留有住房两处。小王父亲在世时其一直与父亲和大哥一家同住,另外一套住房由小王的二哥居住。小王的父亲去世后,大哥一家以各种理由赶小王出门,让他到二哥家去居住,而二哥家也对小王的到来表示不太欢迎。这样年仅13岁的小王就像皮球一样被从大哥家踢到二哥家。他想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小王的父亲去世时,立有明确的遗嘱,两处住房分别归大儿子和二儿子所有,两个儿子要为小王提供住处和基本生活保障。父亲的遗嘱上没有明确留给他住房和财产,可小王到底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呢?

  朝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充分了解了小王家的基本情况后,对他提出了建议,让其向法院起诉讨要自己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必留份额。

  检察官说法:

  一、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及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我国《继承法》也确认了遗嘱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上,具体内容为,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方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变更、撤销的自由。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的规定,本案中小王的爸爸有权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而不受他人干涉,小王父亲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这份遗嘱是否违反了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呢?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

  我国的《继承法》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我国继承法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然而,具体的限制遗嘱自由的继承立法只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根据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小王的父亲立的遗嘱的合法性就应受到限制。在小王父亲立遗嘱时,小王年仅13岁,其作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必留份权利。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小王年仅13岁还是一名初中学生,同时具备缺乏劳动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两个条件,应享有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检察官建议小王向法院起诉讨要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的遗产必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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