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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及其效力
2011-08-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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