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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2011-08-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意遗嘱人立遗嘱时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后来有行为能力,仍无效。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3,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5,公正遗嘱,由遗嘱人经公正机关办理。


   下列人员不能作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关于形式不同的遗嘱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正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看作被撤消或部分撤消。如遗嘱人出卖,赠与,消费,损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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