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遗嘱 > 遗嘱继承 > 正文
神志不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所立遗嘱无效
2011-08-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神志不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所立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认定一个公民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公民能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且还关系到对他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凡认定一个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恢复一个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作了明确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精神病人丧失理智的不同程度,将其分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民事活动,完全丧失了理智,无论其是否成年,均无行为能力,因而也无遗嘱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遗嘱是一种较为重大的、要式法律行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无遗嘱能力。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