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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妻弟代书遗嘱 险失法律效力
2011-07-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官:立此类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大足县的陈老汉担心儿女争遗产,特地请人代写了一份遗嘱。由于遗嘱在形式上有瑕疵,在陈老汉死后,该遗嘱引出一场官司。日前,大足县法院最终确认陈老汉的遗嘱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陈老汉结过两次婚,共生育了八个子女,有两处房产。1985年,陈老汉的大儿子结婚,一大家人住在一起很拥挤,陈老汉就与几个哥哥商量,把几人共有的一套房子卖给大儿子,总房价是3600元,陈老汉自己那份房款——900元钱就没让大儿子给。

  眼看八个子女越长越大,陈老汉的心事也越来越重——虽然他和老伴梁婆婆的身体还硬朗,但人总难免一死,万一死后八个子女为分财产闹矛盾怎么办?陈老汉当过村干部,懂点儿法律,他开始琢磨着订立遗嘱。

  1993年1月15日,陈老汉68岁生日即将到来的时候,他召集家人开了个家庭会议,一大家人共同制定了一份《关于现行家庭管理、赡养老人及房产的暂行分置章程》。一家人特别约定,陈老汉继承的祖房归四个儿子继承,大儿子由于购房时尚欠父亲900元,就不再享有祖房的继承权。大家都亲自签了名,梁婆婆因不会写字,由陈老汉代签。

  章程签订后20多天,陈老汉再次召开家庭会议,八个子女全部到场。陈老汉夫妇立下一份遗嘱,由陈老汉的妻弟梁某执笔,内容与前一个章程差不多。子女们都签了字,梁婆婆因为不会写字,就没签名。

  2001年,梁婆婆去世。两年后,78岁的陈老汉也故去。老人在世时,八个子女都按照约定履行着赡养父母的义务。2004年4月,陈老汉去世1年多以后,他的大儿子向大足县法院起诉,要求分得1/8祖房的房屋产权。据了解,那套100多平方米的祖房价格已猛涨20多倍,价值10万余元。

  他提出,当初订立的那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一,梁婆婆没有在上面签字;第二,见证人是梁婆婆的弟弟,不够中立和客观。为此,他要求撤销这份遗嘱。

  日前,大足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陈老汉的遗嘱虽然在形式上有瑕疵,但并不影响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法院认定了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驳回了陈老汉大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大足县法院的林海庭长称,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作出处分,而在其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可以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继承法第17条对代书遗嘱做了严格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继承法还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林海法官提醒,如果遗嘱形式上有漏洞,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可能会遭遇被撤销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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