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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书遗嘱形式欠缺 继承遗产打折告律所
2011-07-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原告李女士(66岁)诉称,2005年10月6日,我丈夫王先生委托被告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及两位律师吴律师和李律师做代书遗嘱和律师见证。王先生的遗嘱内容是“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柏西12号楼905号房屋是我和老伴李女士婚后共同财产,购房款的大部分是由李女士个人存款出的。我决定,把上述房产在我百年之后全部交给李女士。”该遗嘱由被告新达律所的李律师代书,我丈夫王先生在该遗嘱上签字及捺了手印,被告新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有《律师见证书》,内容有“受立遗嘱人王先生先生委托,﹍﹍为王先生遗嘱代书并予以见证。﹍﹍王先生在遗嘱上说,他在百年之后把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柏西12号楼905号房屋由李女士继承﹍﹍特此见证”。在该律师见证书上,被告新达律师事务所盖上了印章,吴律师和李律师亲笔签了名。

  2006年2月6日王先生去世。2006年5月31日,王先生之子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李女士列为被告(李女士与王先生之子系继子女关系),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庭审中,李女士将上述“律师见证书”及王先生的遗嘱提交法庭,证明被继承人王先生已立遗嘱,将其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柏西12号楼905号房屋的财产份额由原告李女士继承,该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006年12月1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被告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书遗嘱中仅有代书人的签名,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名,故该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故对被告(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遗嘱法院不予认定”,并认定“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柏西12号楼905号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判法院维持了原判。

  原告李女士认为,由于被告新达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对王先生的遗嘱及律师见证均没有认定,使原告未能按遗嘱继承到应得的份额,只能按法定继承并析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16万余元,并在诉讼中因遗嘱无效败诉而受到了案件受理费和代理费的损失,这些损失是由于被告所作代书遗嘱无效而产生的,因此,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达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房屋折价款168325元、评估费2520元、一审继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3元、一审继承案件的代理费24000元、二审代理费5000元,本案一审代理费16000元,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236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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