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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须要哪些法定形式要件?
2011-08-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王先生与前期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后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王先生签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赵女士共同到区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产权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同年8月,区建设委员会为赵女士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王先生死亡。

 小青举出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王先生的房产。

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并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王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清晰,不能确定为王先生所立遗嘱。无论是继承人的地位,还是遗嘱的继承,小青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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