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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谈判技巧
2011-06-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大多数当事人离婚时会遇到如下几类问题:

     其一,夫妻双方关系已经僵化,很难交流与谈判;

     其二,协议离婚后留下的很多后遗症一直困扰着双方,甚至影响孩子的成长;

     其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又劳民伤财。因此很多要离婚的当事人对此茫然不知所措,大都影响工作,影响几个家庭的幸福。根据我多年执业经验,我认为有很多离婚案件可以通过技巧性的谈判,就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不必要的痛苦。


     下面我简单归纳一下离婚谈判的若干技巧:
    一、必要时男女双方共同到律师事务所寻找一名律师,从法律角度,从中立人的角度做一下评断和解答;
    二、必要时让双方共同的朋友参与谈判,这对双方都有一个思想压力,任何一方不敢胡乱提条件,增加谈判成功的机会;
    三、依法法律和根据事实谈判,否则一方很难说服对方,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四、双方及时签订离婚协议,必要时请律师把关,以免留下后遗症。
    比如:
    离婚无外乎涉及到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一,夫妻感情问题;其二,子女问题;其三,财产问题。特别情况下还涉及到赔偿问题,但这仍属于财产问题的范畴。如果男女双方第一个问题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面两个问题就不可能涉及到。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是双方都意识到夫妻关系难以维持,都愿意离婚,只是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分歧较大。 
     1.对于子女问题的谈判主要涉及到:监护权、抚养费、探视权三个问题。
监护权,双方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监护,也可以约定双方轮流监护,也可以约定在某些条件下变更监护权。当难以商定监护权时,双方可以考虑孩子的年龄大小、以前孩子主要和哪一方生活、哪一方父母照顾孩子较多、男女双方经济收入状况、男女一方有无生育能力、还有无其他子女、男女一方有无其他不良习惯和性格等等因素,协商由哪一方行使监护权。
抚养费,一般要参考当地生活水平、男女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孩子自身需求有无特别情形等等,一般原则是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如果都愿意抚养或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将抚养费增加或减少作为谈判的筹码,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探视权,要注意约定清楚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既可。

     2.对于财产问题,首先分清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财产,以及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等,新的婚姻法及其解释对此规定很明确,只要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对财产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如何分割应该是比较简单的事情。当然可能涉及到单位集资房屋、按揭商品房、赠与物品的处理等,相信只要双方在专业律师的指点下会达成一致意见的。
我简单的介绍上述经验以供大家参考,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别之处,我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件作具体的分析,在此不再举例。当然谈判有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是前期谈判是必不可少的,谈判的技巧更是必不可少的。我处理过的几十件跨地区和涉外的离婚案件,有三分之一是通过谈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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