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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
2011-06-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涉外离婚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是指一国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离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采取属地管辖原则,以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作为连接因素确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对涉外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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