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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2011-05-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2.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

  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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