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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
2011-05-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结婚登记

  凡户口在宁波市所辖县(市)、区的居民同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留学生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国内公民同外国人、外籍华人结婚须持证件

  (1)国内公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镇(乡)政府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或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需有离婚证件)。

  2.国内公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留学生结婚须持证件

  (1)国内公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华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3)港澳同胞: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香港同胞须持有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同胞由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其他证明。

  16岁以后离开大陆的港澳同胞申请结婚时还须持有原籍工作单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2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港澳同胞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4)台胞: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和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如当事人系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还须持有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无配偶或与配偶离异、配偶死亡的证明。

  (5)留学生: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国外的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该外国有关结婚的证件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证明。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结婚登记的,还须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本市涉外婚姻体检指定医院是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须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国内公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场的,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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