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 新加坡的离婚标准
导读: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新加坡的离婚的标准。
案情:20世纪90年代中,上海姑娘林某经人介绍,与新加坡张某以通信和电话方式开始交往。不久,张某为林某办理了赴新加坡的旅游签证。林某到新加坡后,才发现张某是一个瘸腿、有语言障碍并略有呆傻的残疾人,然而在张某的金钱攻势下,林某依然答应了张某的结婚请求。在新婚之夜,林某发现张某原来是性无能,但林某决定继续结婚,以争取继续留在新加坡。婚后,张某对林某态度粗暴,张某的母亲也经常无辜打骂林某。在结婚两年后,张某向林某提出离婚,同时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林某此时尚未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而且几乎一无所有。无奈之下,林某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起离婚诉讼历时1年多,最终判决林某与张某离婚,并通过强制执行,拍卖了张某的汽车以支付给林某的赡养费。
离婚的标准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申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在前述案例中,张某对林某态度恶劣、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张某的“行为不能忍受”,即符合离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我国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强调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尽管“感情”是主观的,但“感情破裂”却是客观的事实,具体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二者相比,虽然都要求婚姻关系“破裂”才能离婚,但新加坡法律强调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国法律则强调“感情”的破裂。在对具体情形的列举上,两国法律的相同之处是都列举了通奸(我国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弃偶、失踪等情形。不同之处:(1)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对方行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国法律虽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与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处,但显然比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更广;(2)对通奸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还要求是“无法容忍”,我国法律无此要求;(3)对弃偶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要求两年以上,我国法律则无时间要求;(4)对分居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列举两种分居:协议分居(3年以上)和单方分居(4年以上),我国法律则笼统规定为分居,且只要求两年以上,但强调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5)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款,新加坡法律则没有,所以我国的规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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