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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
2017-06-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公民在和外国人结婚了之后常常会因为文化差异、家庭观念等的不同而导致离婚。涉外离婚其实就是指的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那么关于涉外离婚登记方面的事项是很多人所不了解的。

  1、涉外离婚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合意的,即协议离婚,一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即诉讼离婚。当然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最好能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

  2、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涉外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材料

  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中国公民

  A、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B、本人的结婚证;

  C、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A、本人的结婚证;

  B、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D、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照片。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涉外离婚登记的程序:

  (1)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

  (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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