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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和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2016-05-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如今,我国法院审判的离婚案件中有关涉外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了。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很多方面,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还要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涉外离婚中,双方最关心的莫过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究竟如何处理涉外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问题?又该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抚养权问题?下文将一一解答。

  涉外离婚中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即是否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涉外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只要中国法院对此存在管辖权的即可就此提起诉讼。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基于上面的规定,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求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涉外离婚中的抚养纠纷的处理

  一、抚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首先,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其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

  (二)其次,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三)最后,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二、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权问题

  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十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常常互不让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

  如果涉外离婚夫妻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一律适用中国法律。这就是说,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怎么给?支付标准是什么?涉外孩子抚养纠纷怎么处理?等等问题,都要按照中国法律来解决。

  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在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2~10周岁孩子考虑具体情况决定由谁抚养比较好;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总体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通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孩子抚养费这样一方面,大概有两种给付方式: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在实践中,双方主要还是以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孩子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孩子成年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以上就如何处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抚养权问题给予了解答。涉外离婚当事人要给予特别的重视,尤其是涉及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的话,日后想要追回财产抑或拿回孩子的抚养权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涉外离婚诉讼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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