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判决离婚了还要获国内法院承认
2015-12-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王青与荷兰人亨利于2005年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定居荷兰。
2010年二人由荷兰法院判决离婚,随后王青就回国了。2012年,王青又与郑强到民政局想要登记结婚,没想到,民政局一查,发现王青的婚姻状况为已婚,二人无法登记结婚。王青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荷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经审理后,该院对荷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中关于解除王青与亨利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最终,王青和郑强才得以登记结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
旅居国外的华侨通常会选择在其国外的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当事人往往认为其获得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双方间婚姻关系即告终结。但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获得我国法院承认,双方在国内法意义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此后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登记结婚后可能被认定为重婚。为此,当事人在获得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后,应尽快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根据相关规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